(2015)深南法执字第5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10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国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57、5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国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法定代表人钟敏。被执行人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长虹科技大厦7楼01室。法定代表人张炯。申请执行人南京国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国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8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5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添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