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申字第0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潇贤与盖雷、何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潇贤,盖雷,何磊,张建同,李严格,邯郸市聚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0001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潇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盖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磊,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建同,公交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严格,自来水公司工程处职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邯郸市聚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文教体育局家属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何磊,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黄潇贤与被申请人盖雷、何磊、张建同、李严格、邯郸市聚瑞物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潇贤申请再审称:1、盖雷主张借款200万元,何磊实际收到款190万元,被申请人张同建在一审证明何磊实际收到款190万元。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有误。2、原审在盖雷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由夫妻双方偿还,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的原告盖雷所在地为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所在地分别为邯郸市丛台区、复兴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邯郸市邯山区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本案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七)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被申请人盖雷、何磊、张建同、李严格、邯郸市聚瑞物资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意见。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对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同年5月19日向黄潇贤送达法律文书。我院于2015年4月23日对黄潇贤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登记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黄潇贤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潇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