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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谭仕祺与董春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仕祺,董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谭仕祺。被执行人董春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3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春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春发履行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春发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董春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春发在银行存款203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