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沙丽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医院、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沙丽,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医院,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黄沙丽。被告: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医院。被告: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沙丽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医院、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沙丽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日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