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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凯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凯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43号罪犯郑凯,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郑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