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应坚与被执行人郑步棋、李玉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应坚,郑步棋,李玉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赵应坚,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钟永元,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步棋,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住闽侯县。被执行人李玉钗,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应坚与被执行人郑步棋、李玉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39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郑步棋、李玉钗下落不明;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和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罗源县国土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土地使用登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7月16日书面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章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