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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强申请执行赵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855-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赵宁,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宁有小车和一套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一、扣押被执行人赵宁所有的小车;查封被执行人赵宁所有的一套房产。二、在扣押、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毁损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查封的,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