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于志阳与程蓬、崔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阳,程蓬,崔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065号原告于志阳,男,满族。被告程蓬,男,满族。被告崔绪,男,汉族。原告于志阳与被告程蓬、崔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志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蓬、崔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志阳诉称,董红娜与孙晨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于2013年8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程蓬、崔绪作为担保,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利率0.018元,每半年支付利息一次,如被告逾期还款,则每月加收50%的利息额作为违约金,四人当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借款偿还时间自2014年8月1日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延长还款时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仍按原合同履行,并签订延期合同一份。借款延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利息2208元,违约金774元,合计62982元,并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自2015年3月13日到还清借款为止。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董红娜、孙晨在原告于志阳处借款60000元,由被告程蓬、孙晨作为担保,并分别在借据、借款合同上签字。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0.018元,分别于2013年8月1日、2014年4月1日支付利息8640元。如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每月加收50%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由董红娜作为借款人,由被告程蓬、崔绪作为担保人,重新签订借据、借款合同,双方同意将借款偿还时间自2014年8月1日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延长还款时间的利息为月利率0.018元;如逾期还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每日按逾期借款总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借款付清时止。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则应多缴纳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现2015年3月12日前的利息已结清,但借款本金及2015年3月13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起诉。另查明,因四人逾期未还款,原告主张二被告按原合同约定,即每月按照合同规定多支付利息的50%作为逾期补偿,直至借款付清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款合同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在第二次签订借据、借款合同时,已将原借款人由董红娜、孙晨变更为董红娜,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借据、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董红娜在原告处的借款有借据、借款合同证实,被告程蓬、崔绪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其应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程蓬、崔绪偿还借款及支付合理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利率主张违约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但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两项相加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之限度,对此本院认为,对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主张利息和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程蓬、崔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红娜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蓬、崔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志阳担保借款6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月息1.8%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法律保护利率的范围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