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丽华与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苟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华,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苟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何丽华,女,生于1965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商美荣,系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馨,系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苟素英,女,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白云台。法定代表人苟素英,女,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苟素英,女,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华与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苟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丽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丽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再减收1294元后收取176元,由原告何丽华承担。审判员 樊国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