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严加喜与被上诉人晏明荣、原审被告李后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加喜,晏明荣,李后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加喜,男,汉族,1959年2月2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明荣,女,汉族,1946年9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后荣,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上诉人严加喜因与被上诉人晏明荣、原审被告李后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加喜,被上诉人晏明荣的委托代理人孙慧慧、原审被告李后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0月13日上午在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村民组一稻场旁,被告严加喜砍伐树木时,原告晏明荣背着玉米杆行至附近,被倒下的树木砸中摔倒受伤。严加喜当即将原告送往当地诊所检查治疗,后原告于10月16日被送往解放军一五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住院19天,花医疗费37694.57元,出院医嘱全休4个月,12个月后取固件手术费约25000元。另查明,被告严加喜所砍伐的树木为被告李后荣所有。事情发生后,在当地村干部上门调解时,被告表示只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理由是原告晏明荣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不同意被告部分赔偿,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37694.57,后续治疗费25000元;2.误工费67元/天×(19+120)天=9313元;3.护理费67元/天×19天=1273元;4.营养费30元/天×19天=57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9天=570元;全部合计74420.57元。上述事实有医院门诊单、出院通知书、医疗费票据、村干部杨某甲等证人证言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严加喜受被告李后荣雇请砍伐树木时,未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具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二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原告晏明荣明知被告在砍伐树木,行至附近时,未足够注意自身安全,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原、被告双方按2:8的比例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74420.57元,其中25000元为后期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处理。其余49420.57元损失的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被告辩称树木已经由李后荣卖给严加喜,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后荣、严加喜应连带赔偿原告晏明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9420.57元的80%,即39536.46元。本案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承担760元,被告承担900元。宣判后,严加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严加喜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主要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晏明荣受伤是由于上诉人砍树时被倒下的树砸伤,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自己摔倒,上诉人帮扶起并应其要求将其送往就近诊所治疗,并且被上诉人当时是自己上下车,诊所拍片未发现严重伤情。三天后其去154医院治疗是何病、何原因上诉人不知道。一审中的几份证言,既不是在场人,也不是目击证人,而是被上诉人的直系亲属。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晏明荣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某乙等人证明被上诉人的伤系上诉人砍树所砸。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被告李后荣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严加喜在砍伐李后荣树木时,未设立安全警示,亦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被上诉人晏明荣受损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晏明荣知道严加喜在此砍伐树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称晏明荣系自己摔倒,无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判决无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严加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