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任国新与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新,阜康市第一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加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977号原告:任国新,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者学红,阜康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康市第一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池街一号。法定代表人:董惠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艳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加友,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租住阜康市。(未到庭)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任国新与被告阜康市第一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家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同年7月1日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被告亦未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新撤回起诉。本案原案件受理费2267元,其它诉讼费用160元,均由原告任国新承担。审判员 摆华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