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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裴岩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42号罪犯裴岩,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6日作出(2002)鞍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裴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部分改判,并对其刑事部分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14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1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5月1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2月22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裴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裴岩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裴岩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