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袁玉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玉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53号罪犯袁玉荣,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周口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1999)周法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玉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袁玉荣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7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年10月2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袁玉荣在执行期间,2001年9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2006年5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袁玉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袁玉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袁玉荣与徐某某婚后生子女三人,徐在未办理合法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郭某某登记结婚并生一男孩,期间袁多次与郭发生吵闹、厮打。1998年6月30晚,袁到郭住处,用菜刀朝郭头部及身上连砍数刀,又朝郭的儿子徐某某面部连砍数刀,致徐创伤性休克而亡。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玉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6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袁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玉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玉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