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超银与被告谢子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银,谢子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超银,男,198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谢子利,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银与被告谢子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俊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