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开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莹、张雷、卡得(抚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莹,张雷,卡得(抚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主街阳光丽景小区。法定代表人:巴恩栋,行长。被告:刘莹,女,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长春四路。被告:张雷,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被告:卡得(抚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莹、张雷、卡得(抚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错误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61元(原告已预交14680元),退还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宏凯人民陪审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张博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