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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柘执字第329号郭某甲、郭某乙:本院已立案执行康某甲申请执行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限你们于2015年7月19日前,按照(2015)柘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宋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