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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殷黎明与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殷黎明,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52-2号申请人执行人殷黎明。被执行人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林,总经理。申请人执行人殷黎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设备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800元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未能查找到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申请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限额85000元),并将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通告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