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勇与被告高文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高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朱勇,男,1977年9月9日出生。被告高文红,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与被告高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勇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勇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露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