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吕永锋与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锋,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吕永锋。被告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锋诉被告杭州蓝巨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永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永锋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