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代长海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757号原告代长海,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宏、曾亮,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3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海与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代长海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长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代长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长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 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