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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彭松与万福利、孟凡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松,万福利,孟凡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彭松,农民。被告:万福利。被告:孟凡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松与被告万福利、孟凡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松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孟凡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松撤回对被告孟凡明的起诉。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