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彭松与万福利、孟凡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松,万福利,孟凡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彭松,农民。被告:万福利。被告:孟凡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松与被告万福利、孟凡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松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孟凡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松撤回对被告孟凡明的起诉。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