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牛颖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颖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25号原告牛颖坤。委托代理人黄共兴,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行,地址:徐水县永兴路53号,负责人甄鹏,该徐水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颖坤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颖坤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牛颖坤负担。审判员 王春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