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艳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艳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23号罪犯王艳凤,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七刑初字第00008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艳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将罪犯王艳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艳凤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艳凤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艳凤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