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伟光与吴伟光、黄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伟光,黄丽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96号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光,男,汉族。被告黄丽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光、被告黄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