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徐志田、沈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徐志田,沈艳丽,肖正松,张跃翠,张运诚,马佃永,潘道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所地五河县。负责人:许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志田,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沈艳丽,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肖正松,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张跃翠,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张运诚,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马佃永,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潘道永,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申请执行徐志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