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章平与朱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平,朱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462号原告章平。委托代理人章兵。被告朱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133号。负责人韩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平与被告朱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平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广汉人民陪审员 殷翔翔人民陪审员 范珍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