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李三×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张一×,张二×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李一×。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被告李三×,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李四×,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李五×。被告李六×,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李七×,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张一×,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张二×,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张一×、张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的委托代理人刘新生、被告李二×、李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三×、李四×、李六×、李七×、张一×、张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一×诉称,我与被告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系兄弟姐妹关系,被告张一×系我外甥女,其母李玉英(已故)系我妹妹,被告张二×系李玉英之夫。我父亲李金贵于1990年2月15日死亡,遗有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东于庄后街十字胡同13号(现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东顺里26号)十一间房屋中的六分之一份额,上述遗产一直未分割,因此起诉要求判决上述房屋李金贵所拥有的六分之一份额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按份共有;诉讼费及公告费均按照继承比例由原、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李二×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继承人平均继承。被告李五×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继承人平均继承。被告李三×、李四×、李六×、李七×、张一×、张二×在诉讼期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金贵于1990年2月15日死亡,其妻徐淑芬于1981年8月27日死亡,李金贵与徐淑芬共有子女八人分别为,长子李二×、长女李五×、次女李玉英、次子李六×、三女李四×、三子李一×、四女李七×、四子李三×。李玉英于2005年6月17日死亡,李玉英之夫系被告张二×,李玉英与张二×有子女一人即被告张一×。天津市河北区东于庄后街十字胡同13号(现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东顺里26号)十一间房屋系被继承人李金贵与案外人李金奎、李长发、李金藻共有,其中李金贵、李金藻共占三分之一,李金奎、李长发各占三分之一。原告现起诉要求对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东于庄后街十字胡同13号(现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东顺里26号)十一间房屋李金贵所拥有的六分之一份额判决由原、被告按份共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东于庄后街十字胡同13号(现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东顺里26号)的十一间房屋,被继承人李金贵拥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及李玉英(已故)均系李金贵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均等继承其所有权份额。被继承人李金贵死亡后,各继承人均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讼争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李玉英系在李金贵之后死亡,李玉英应继承的份额转移给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被告张一×、张二×。现原告因讼争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归属问题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确定各继承人的共有份额,对此应予支持,故原告李一×、被告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应各拥有讼争房屋的四十八分之一份额,被告张二×、张一×各拥有九十六分之一份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一×、被告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对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东于庄后街十字胡同13号(现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东顺里26号)的十一间房屋,各享有四十八分之一份额,被告张二×、张一×对上述房屋各享有九十六分之一份额,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原告李一×、被告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各担八分之一,被告张二×、张一×各担十六分之一。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一×、被告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各负担507.5元;被告张二×、张一×各负担25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凤侠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人民陪审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雅琦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