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4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田多群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多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940号罪犯田多群,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文盲,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谢刑初字第00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多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田多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多群系生活难以自理的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司法医学鉴定书、病残犯鉴定审批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多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是生活难以自理的病残犯,减刑时可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多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