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方秋女与罗彩花、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秋,罗彩花,方华,方冬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11号原告:方秋女,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罗彩花,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冬菊,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秋女诉被告罗彩花、方华、方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秋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方缸礼(公民身份号码××)的住房公积金23000元。方秋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方秋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方缸礼的住房公积金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海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贤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