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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辉与张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张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张亚芬。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张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舟普调确字第159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辉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亚芬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