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2153号陶文华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部车行业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153号原告陶文华,男,汉族,XXX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陶兴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部车行业务部,住所地XXX。负责人李培义。原告陶文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部车行业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非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