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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雪梅与田宝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梅,田宝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冯雪梅。被执行人田宝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36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