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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静与湛江三角威力神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湛江三角威力神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郑静。委托代理人郑永达。委托代理人李胜军,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三角威力神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文敬,广西文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静与被告湛江三角威力神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郑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厚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