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林利与彭木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利,彭木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44号原告:胡林利,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彭木炎,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原告胡林利与被告彭木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彭木炎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彭木炎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彭木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彭木炎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彭木炎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林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