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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邵丹萍与司玉鹏、何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丹萍,司玉鹏,何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邵丹萍。被告司玉鹏。被告何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丹萍与被告司玉鹏、何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丹萍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丹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丹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已预交),由原告邵丹萍负担。审判员 陈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桂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