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邵丹萍与司玉鹏、何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丹萍,司玉鹏,何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邵丹萍。被告司玉鹏。被告何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丹萍与被告司玉鹏、何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丹萍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丹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丹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已预交),由原告邵丹萍负担。审判员 陈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桂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