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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万顺皮业有限公司与徐向龙、郝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万顺皮业有限公司,徐向龙,郝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扬州市万顺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头桥镇福成村。法定代表人史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向龙。被告郝永刚。原告扬州市万顺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向龙、郝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万顺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520元,总计720元,由原告扬州市万顺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