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农民,羁押前住原籍。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平安,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平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冀D×××××号三轮汽车沿永年县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张虎庄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张某乙撞伤,造成张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当场驾车逃逸。经鉴定,张某乙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当庭认罪。辩护人李平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构成自首,对其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冀D×××××号三轮汽车沿永年县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张虎庄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张某乙撞伤,造成张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当场驾车逃逸。经鉴定,张某乙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认定,徐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5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驾驶证信息结果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到条、证人郭某甲、刘某、徐某乙、张某甲、徐某丙、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永年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从轻的幅度从严掌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现平代理审判员 刘爱香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