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郝宝顺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宝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651号原告郝宝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王继宁。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王继宁。原告郝宝顺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4)第1141号-不存)和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公复决字[2014]第359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4年4月9日,西城分局依据郝宝顺的申请作出《登记回执》(西城公安分局(2014)第1050回)内容为:“郝宝顺:您好,我们于2014年4月9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2014年3月6日在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和现场处置记录及北京市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本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继续处理的相关信息的申请。我们将于2014年4月29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告知。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2014年4月29日,西城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4)第1141号-不存)。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郝宝顺向西城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宝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郝宝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伟代理审判员 刘丰代理审判员 孙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