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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督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督字第13号武城县人民法院:你院立案执行的赵贵志申请执行赵永亮、王成西、庞秀江劳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督办申请,反映你院自立案执行至今五年多未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院在收到本督促执行令之日起立即执行上述案件,并于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本院执行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