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55号原告:顾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顾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