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卓国锋与张宝松、俞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卓国锋,男,汉族,农民,住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宝松,男,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俞花芳,女,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宝松、俞花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张宝松、俞花芳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勇执行员刘明执行员徐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