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莱城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翟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翟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城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大桥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长亮被执行人翟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8)莱城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1年7月8日,以(2010)莱城执字第12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翟建平位于经济开发区鲁中大街北侧A1西五号汽车库,证号为:莱芜市国用(2005)第0300100031号,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翟建平公告送达了(2015)第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但被执行人翟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翟建平位于经济开发区鲁中大街北侧A1西五号汽车库,证号为:莱芜市国用(2005)第030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印锋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增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