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耿启家诉张慧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启家,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232号原告耿启家,男,汉族,灵石县静升镇人。被告张慧,女,汉族,灵石县静升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启家诉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启家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