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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耿启家诉张慧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启家,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232号原告耿启家,男,汉族,灵石县静升镇人。被告张慧,女,汉族,灵石县静升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启家诉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启家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