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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惠生五交化商店与徐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惠生五交化商店,徐仪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99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惠生五交化商店。经营者彭维生,男,汉族。被告徐仪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惠生五交化商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