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志龙、王利平与王利平、何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龙,王利平,何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786号原告吴志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燮,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平,农民。被告何丽燕(系被告王利平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龙诉被告王利平、何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6日原告吴志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吴志龙负担。审 判 员 陈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