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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00915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