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00915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