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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6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德新与王真、杨晓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德新,王真,杨晓彤,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6457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新。被执行人王真。被执行人杨晓彤。被执行人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王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新与被执行人王真、杨晓彤、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真妻子名下有位于江西省修水县房产三套,本院正在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杨晓彤做为担保人,名下有房产两处,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64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