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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倪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杰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