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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行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志良、金玉平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良,金玉平,黄龙寿,费金林,黄云良,费水林,黄照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平行受初字第4号起诉人:黄志良。起诉人:金玉平。起诉人:黄龙寿。起诉人:费金林。起诉人:黄云良。起诉人:费水林。起诉人:黄照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起诉人黄志良、金玉平、黄龙寿、费金林、黄云良、费水林、黄照中以平湖市乍浦镇染店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黄志良、金玉平、黄龙寿、费金林、黄云良、费水林、黄照中诉称:起诉人系平湖市乍浦镇染店桥村村民,于2015年4月18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同年5月20日得到了省人民政府提供的浙土字[B2005)第10014号、浙土字B(2006)-0068号、浙土字A(2008)-0248号征地批文及呈报材料,发现审批呈报材料中平湖市乍浦镇染店桥村民委员会制作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伪造村民代表签名,骗取征地批文,以至村民无法知道征地的具体内容和失去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及错过听证期限,造成全村征地补偿款几千万元的损失,被伪造签名的人要遭受全村村民的指责和唾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平湖市乍浦镇染店桥村民委员会应该承担被伪造签名人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现起诉人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平湖市乍浦镇染店桥村民委员会在浙土字[B2005)第10014号、浙土字B(2006)-0068号、浙土字A(2008)-0248号审批呈报材料中制作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2、对呈报材料中村民代表被伪造签名的人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3、平湖市乍浦镇染店桥村民委员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被伪造签名的人每人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本院认为:平湖市乍浦镇染店桥村民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其制作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也非依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起诉人金玉平与平湖市乍浦镇染店桥村民委员会所作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志良、金玉平、黄龙寿、费金林、黄云良、费水林、黄照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好文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吴群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