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某甲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朱某甲,男,生于1965年4月。委托代理人梁勋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4年11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孝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勋省、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为琐事经常争吵,2010年原告离家至今,双方分居已长达5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朱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桐柏县淮庙社区的证明;家庭户口簿。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和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12月生一女孩朱某乙,现居住桐柏县城关镇淮庙社区安居小区。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分居5年多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没有提供证据相证实,被告也不予认可,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甲和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孝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英 微信公众号“”